各单位、各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鲁财采〔2020〕35号)和《山东财经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政资〔2018〕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发布验收结果公告。
凡是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已交招标采购办的,均已发布验收结果公告;尚未交招标采购办的,请相关单位、部门尽快将验收报告交至招标采购办(燕山校区办公楼609、616室),以便按规定发布验收结果公告。
请各单位、各部门高度重视,按规定进行履约验收,并及时将验收报告交至招标采购办。验收报告按照《山东财经大学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报告》内容填写并签字盖章,该表可在“招标与采购管理办公室”网站下载。
招标与采购管理办公室
202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