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财办发〔2014〕20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
配置标准(2014版)》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
按照中央和省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部署要求,为优化和均衡资源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降低事业发展成本,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在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省直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2014版)》(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标准》为部分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两大类固定资产配置标准。适用于省级驻济各类事业单位配置日常行政办公资产;配置开展其他专项业务活动所需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按照动态调整原则,省财政厅将根据资产管理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陆续制定其他类别的资产配置标准,逐步建立健全资产配置标准体系,并根据公共服务保障要求、财力状况、政府采购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予以调整和更新。
三、本《标准》中规定的资产数量和价格,是单位可以配置资产的最高限额标准,不是必须要达到的标准;《标准》中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不是资产的更新年限。各单位现有资产数量超过配置标准的或价格未达到配置标准的仍继续使用,待现有资产报废处置需新增资产时,再按此标准执行;资产使用年限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的,如能继续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继续使用。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遵循简朴实用、节能降耗、绿色环保原则,在标准限额内选择国产商品,不配置进口办公设备和家具。
四、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山东省省直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2014版)
山东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31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