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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招标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

2024-05-30 08:09:50  点击:[]

(临时试用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招标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确保招标采购项目的实施质量和服务水平,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以及《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鲁财采〔2021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通过招标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建设工程类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履约验收,是指学校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履行招标采购合同情况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确认其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是否符合招标采购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 招标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应遵循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应验必验、验收必严、违约必究。

第二章 履约验收相关主体及职责

第五条 招标与采购管理办公室作为临时验收主管部门,代表学校履行采购人履约验收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科学、合理和有效的招标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机制,制定学校内部管理制度,遵循验收工作程序和要求。

(二)负责组织招标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活动,及时处理验收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三)负责组建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方案,确定验收时间、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审核、确认验收结论。

(四)负责监督验收小组在验收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履行验收职责。发现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与相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无正当理由不得作出拖延或拒绝接受验收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六)对已经组织验收的采购项目进行回访、跟踪和监控。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验收小组职责是:

(一)验收小组成员应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严格按照招标采购合同以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各项承诺、技术方案、配置型号等内容进行验收,不得私自改变验收标准、降低验收等级。对验收过程中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验收小组成员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对验收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验收报告。

(三)认真做好验收记录,在验收记录表中应详细列明有关情况。包括: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履约;提供的货物品牌、型号和配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缺少应有的配件、附件、材料,货物或工程数量、质量、性能、功能是否达到合同约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在安装、调试等方面是否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提供的质量保证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等。

(四)验收小组成员应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独立提出验收意见并对自己所签署的验收意见负责。

(五)验收结束后,填写验收报告,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明确验收是否合格等,验收小组成员应当签字确认。

(六)验收小组成员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七条 项目单位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履约验收工作方案,招标采购项目合同中须约定履约验收方案。

(二)按照验收主管部门制定的履约验收工作程序开展相关工作,掌握项目执行进度,及时向验收主管部门反馈有关情况。

(三)按照验收权限向验收主管部门提交《山东财经大学招标采购项目验收申请表》提出验收申请,或提交《山东财经大学项目自行验收报告》备案。分段验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照合同所规定的分段验收方案,按照分段要求向验收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四)在采购项目合同签署后及时将招标采购合同副本、招标(采购)文件副本、投标(响应)文件副本、封存样品(如有)、供应商承诺或质量保证材料等有关资料向验收主管部门提供,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第八条 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履约验收工作:

(一)招标与采购管理办公室协助验收主管部门在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选取验收专家。

(二)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审计处按职责履行招标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活动的监督管理。在履约验收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范围内,协助验收主管部门项目验收工作,协调解决项目验收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映履约异常情形及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等。

第十条 供应商应当配合验收主管部门、项目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做好项目验收,提供同项目验收相关的生产、技术、服务、数量、质量、安全等资料。

第三章 履约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 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项目单位进行初步验收,认为达到验收条件后向验收主管部门提交山东财经大学招标采购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验收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7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验收,并通知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验收主管部门邀请专家成立采购项目验收小组,验收小组负责项目验收具体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并对验收意见负责。验收小组由熟悉项目需求与标的的专业技术人员、使用部门或项目单位人员等至少 3 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并确定一名负责人担任组长。验收小组至少包含 1 名具体使用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由验收主管部门选择,从同领域其他单位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等邀请,也可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与验收。前期参与招标采购项目论证、评审的专家及参与评审的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验收小组成员参与验收

第十三条 验收小组应当认真履行项目验收职责,按照验收方案实施验收,确保项目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

(一)制定验收方案。履约验收方案根据项目验收清单和标准、招标(采购)文件对项目的技术和商务规定要求、供应商投标(响应)承诺情况、合同明确约定的要求等制定。

(二)实施验收。验收小组应当根据履约验收方案,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按照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封存样品、采购合同进行逐一核对、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采购项目的验收必须严格依照招标采购合同与补充合同的约定进行,不得增加招标采购合同与补充合同内容规定以外的其他的验收内容或标准。

(三)出具验收意见。验收小组以书面形式作出结论性意见,验收小组成员签字,并由供应商授权代表确认。分段、分项或分期验收的,应当根据采购合同和项目特点进行分段验收并出具分段验收意见。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与验收的,其意见作为验收参考。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应当是完整具体的实质性验收。

(一)项目验收范围应当完整,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不得省略、遗漏和缺失,也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二)项目验收内容应当具体,形成详细的验收清单,客观反映货物供给、工程施工和服务承接完结情况。货物类项目应当包括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及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工程类项目应当包括施工内容、施工用料、施工进程、施工工艺、质量安全等。服务类项目应当包括服务对象覆盖面、服务事项满意度、服务承诺实现程度和稳定性等。

(三)项目验收方式应当符合项目特点,对一次性整体验收不能反映履约情况的项目,应当采取分段验收方式,科学设置分段节点,分别制定验收方案并实施验收。

(四)项目验收标准应当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项目单位、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

(五)项目验收意见应当客观真实。金额较大或者技术复杂的招标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评估机构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等参与,出具专业检验检测报告或者明确的评估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验收意见附件。验收小组成员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验收意见。对验收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意见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的,经验收小组确认,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比合同约定内容提高了使用功能和标准或者属于技术更新换代产品,在不影响、不降低整个项目的运行质量和功能且未增加合同金额的前提下,可以验收通过,并在验收报告中注明。

第十六条 验收主管部门对验收小组出具的验收意见进行确认,形成《山东财经大学招标采购项目验收报告》(附件3)。

(一)确认验收合格的,验收主管部门在验收意见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确认验收不合格的,由验收主管部门向项目单位反馈验收小组指出的具体偏差内容和处置建议,项目单位应按照验收反馈意见要求供应商及时整改,并由项目单位再次向验收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再次验收前,供应商须凭验收主管部门出具的缴费单到财务处交纳复验费。

(三)验收意见中存在验收小组成员其他意见的,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异议事项进行复核,妥善处置。

第十七条 对网上商城、中标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和延续性服务项目,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类别自行制定验收程序进行验收,出具《山东财经大学招标采购项目自行验收报告(备案)》(附件4),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单位指定本单位熟悉项目需求与标的的工作人员,对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内容进行验收,提出项目验收意见。项目单位前期参与项目评审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除涉密情形外,招标与采购管理办公室在收到验收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在学校招标与采购网站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政府采购项目同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开验收意见。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过程中,供应商拒不认可验收意见的,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招标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所需费用,由学校预算安排专项经费。采购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无约定的,由专项经费列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项目验收的,委托费用须在委托协议中明确。验收小组成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费用参照《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或其他行业标准执行;校内工作人员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因供应商原因导致重新组织项目验收或启动复核的,由供应商支付验收费用。

第二十一条 验收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自行验收的采购项目,建立履约评价机制,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集中审查或随机抽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完结后,验收主管部门将验收小组名单、验收原始记录、验收结果等资料作为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者违规销毁,保存期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 15 年。

第二十三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项目验收合格作为招标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的必要条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财务处不得进行资金结算支付。对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照招标采购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起法律追偿。涉及分段验收付款的项目,要具备符合合同约定的阶段性验收报告。

第二十四条 《招标采购合同》《项目验收报告》等是办理固定资产入账、申请支付全部合同价款的必备资料。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凭《招标采购合同》《项目验收报告》等及时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财务处办理资金结算。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开展履约风险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文本是否按规定由法律事务室审定,合同文本运用是否适当,是否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履约验收方案是否完整、标准是否明确,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是否可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履约风险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包括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审计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招标与采购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的工作机制。参与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参与审查。

第二十七条  招标与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当强化对项目单位和供应商履约情况的诚信管理。对拒不订立招标采购合同或者拒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项目单位、供应商,上报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权益受到损害的项目单位、供应商均可向学校报告,经核查后,学校将按照诚信管理有关规定,将违约供应商纳入失信惩戒范围。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应当全面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履约评价。

第二十九条 涉密情形的,项目单位、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小组、供应商应当签署保密承诺,严格保守项目验收中获悉的国家和商业秘密。

第五章 诚信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供应商存在下列行为的,纳入失信记录:

(一)不履行合同义务,情节严重的;

(二)将采购合同转包的;

(三)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四)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的;

(五)在数量、质量、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功能、工艺等方面不符合合同约定,对学校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影响的;

(六)因履约问题影响采购项目功能实现又拒不纠正的;

(七)与项目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验收小组成员串通,实施虚假履约验收的;

(八)其他损害公共利益、学校利益、第三方权益且情节较重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纪律行为。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存在下列行为的,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申请项目验收的;

(二)与供应商串通,实施虚假履约验收的;

(三)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学校权益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纪律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其他项目验收参与方存在下列行为的,纳入失信记录:

(一)验收小组成员接受供应商贿赂及其他利益输送,影响项目验收结论的;

(二)采购代理机构非法干预项目验收工作,影响验收结论的;

(三)第三方机构与供应商串通,提供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评估意见等相关证明,影响项目验收结论的;

(四)其他影响项目验收结果客观公正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合同履约及项目验收中发现违约线索,学校应当及时调查取证,确认后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违约失信责任,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小组成员、供应商在合同履约及项目验收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影响学校权益,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学校予以约谈,责令改正,并根据诚信管理规定予以记录、公告。

第三十五条 验收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合同履约验收监管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验收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山东财经大学招标采购项目验收申请表

附件2:山东财经大学货物验收清单

附件3:山东财经大学招标采购项目验收报告

附件4:山东财经大学招标采购项目自行验收报告(备案)

下一条:山东财经大学关于印发招标与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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