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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的通知(鲁财采〔2021〕20号)

2021-09-29 16:57:41  点击:[]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现就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投标保证金。根据省政府要求,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免收投标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项目情况、潜在供应商资信状况、市场供需关系等,自行确定是否收取投标保证金。如确需收取投标保证金,收取比例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并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二、关于履约保证金。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结算方式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事先明确。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拒收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于后付费项目,原则上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退还履约保证金,不得滞压供应商资金。对因供应商违约扣缴的履约保证金,依照罚没财物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探索建立保证金第三方托管模式。鼓励各市发挥金融机构专业优势,探索建立独立的政府采购保证金托管账号,由金融机构执行收缴、退还程序操作,按照规定时间,实现自动退还、自动计算延迟利息、自动上缴国库等功能,从机制上推动解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挪用、滞压保证金问题。

四、进一步加强保证金监督管理。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从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高度,将加强和规范保证金管理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相关规定落实到位。对经查实违规收取、挪用、截留、不按时退还保证金等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山东省财政厅

202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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